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5民初59124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美陶一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古隆盛生活用品广场北区A-63“蒙娜丽莎工程折扣店”。
经营者:张旭。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美陶一诺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