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476号原告:北京瑞常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西店村88号楼8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朝东,山西朗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慧和教育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3-748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龙术。
原告北京瑞常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慧和教育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北京瑞常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瑞常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瑞常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瑞常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