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02民初14790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雅娟,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珩,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中定远大宝岛眼镜店。
经营者:韩大强。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榆中定远大宝岛眼镜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后。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