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05民初7233号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XXX路XXX号X幢XXX-XX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J。
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丝寒,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子豪,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台山市,现住台山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XX街XXXX路XXX号X幢X楼XXX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慧珠,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子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以原告与被告郑子豪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