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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漳平市雪妮购物商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8民初463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漳平市雪妮购物商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漳平市雪妮购物商场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民初463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营业执照注册编号220-87-77410,法人注册号110111-4045129。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SUKGANGOAK),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贡,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漳平市雪妮购物商场,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漳平市菁城街道八一路28、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81MA2Y09G837。

经营者:唐日雄,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漳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天和,福建博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漳平市雪妮购物商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判长  廖松福 审判员  严建锋 审判员  陈 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刘瑞春 书记员钟丽平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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