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730号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U。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松,该公司法务。
被告: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停车场一品佳副食品商行,住所地:南昌市洪城停车场南XXX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X。
经营者:熊坤。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停车场一品佳副食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缴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负担,退回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