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2072民初10344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1,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础良,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黄圃镇众佳数码电器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
经营者:张春华,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国营八一总场×××××。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黄圃镇众佳数码电器商行(以下简称众佳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TCL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李础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众佳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TCL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众佳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TCL公司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视机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电视机产品;
2.判令众佳商行赔偿TCL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50000元。
事实和理由: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81年,是全球化的智能产品制造及互联网应用服务企业集团,集团现有8万多名员工,23个研发机构,21个制造基地,在8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销售机构,业务遍及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产品包括电话、电视、手机、冰箱、洗衣机、空调、小家电、液晶面板等,2016年在《财富》中国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56位。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商标均已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
1999年,“TCL”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TCL公司使用前述商标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
经调查发现,众佳商行未经TCL公司许可,擅自销售标注与TCL公司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电视机产品,已构成商标侵权。
TCL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特诉至法院,并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众佳商行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TCL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17日,企业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资本3225000000元,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研发、生产、销售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
众佳商行成立于2006年11月13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张春华,营业范围为零售:家用电器。
第1792882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是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9类的电视机等商品上,有效期限自2002年6月21日续展至2022年6月20日。
第4190928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是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9类的电视机等商品上,有效期限自2007年1月7日续展至2027年1月6日。
1999年1月5日,“TCL”商标在电话机、电视机商品上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5日变更企业名称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月5日,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商标授权委托书》,将包括TCL、TCL王牌、王等所有商标授权TCL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诉讼等维权行动,期限自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出具(2019)宁钟证经内字第3148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3月27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小燕向该处申请对其浏览相关网页信息行为进行保全。
浏览过程显示,登录www.tcl.com网址,进入TCL官网,其中一款电视机产品名称为“49英寸TCL王牌电视机”,部分电视机产品图片上标注有“TCL牌”标识。
广东省江门市五邑公证处出具(2019)粤江五邑第6392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9月2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阳志杰向该处申请证据保全。
同日,欧阳志杰与公证员司徒颖聪、公证人员陈丹凤来到中山市××××××附近名为“众佳电器”的店铺,该店铺内挂有“中山市黄圃镇众佳数码电器商行”的营业执照,欧阳志杰入内购买一件货品,用微信支付方式支付250元,取得票据1张及“张春华”名片各1张。
公证人员监督欧阳志杰将店铺现场、周围环境及微信支付凭证拍照。
公证人员将上述货品、票据带到欧阳志杰指定地点进行拍照和封存。
经庭审查验,上述公证购买的物品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
现场开启证据保全的纸箱,内有电视机1台、遥控器1个、配件若干、票据1张、名片1张。
其中电视机面板正面下方标注“TGL牌”,电视机外包装无标注生产商信息。
票据加盖众佳音像数码城专用章,载明货名液晶电视、数量1台、单价250元。
2020年4月16日,徐良通过可信时间戳对众佳商行经营场所进行取证,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取证内容显示,招牌为“众佳电器”的店铺内摆放有标注“TGL牌”标识的电视机产品。
TCL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出具鉴定书,载明TCL公司代理人对位于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中山市××××××6号东南90米)的众佳商行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过程中购买的涉案电视机为假冒第419092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双方未能就TCL公司在被侵权期间的实际损失及众佳商行的获利进行举证。
TCL公司主张其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800元、购买侵权物证250元、律师费6000元、交通费及误工费、餐饮费3175元,其中,公证费800元、购买侵权物证费250元,有票据为证。
本院认为,公证书记载内容显示,涉案电视机产品公证购买于挂有“中山市黄圃镇众佳数码电器商行”营业执照的店铺,众佳商行未对此提出异议,本院认定被控侵权电视机产品由众佳商行销售。
涉案的电视机正面下方标注“TGL牌”,属商标性使用,构成元素及组合方式分别与TCL公司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被控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整体构成近似。
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电视机,故涉案电视机属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的标识,构成对TCL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众佳商行销售侵犯TCL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视机,亦构成对TCL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因双方没有对权利人因侵权导致的损失及侵权人的获利进行举证,本院考虑下列因素:1.权利商标知名度较高;
2.众佳商行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侵权情节等;
3.TCL公司为维权进行公证以及实际委派律师出庭,结合购买侵权物证费用等,酌定众佳商行赔偿TCL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14000元。
众佳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黄圃镇众佳数码电器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视机产品,销毁库存侵权电视机产品;
二、被告中山市黄圃镇众佳数码电器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14000元;
三、驳回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98元,被告中山市黄圃镇众佳数码电器商行负担252元,并直接向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