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1刑初209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计亮,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江苏省常熟市,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壁县。
被告人陈计亮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洪申,安徽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9]1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计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万炎、代理检察员李雪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计亮及辩护人马洪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以来,被告人陈计亮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以常熟市莫城街道三塘村南浜5组22号为加工工厂,通过来料加工的方式为他人加工假冒“Champion”、“NIKE”、“PUMA”等注册商标的服装。
被告人陈计亮已交付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共计3795件,收取加工费共计人民币39876元。
2019年4月19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陈计亮位于常熟市莫城街道三塘村南浜组5组22号的加工工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假冒“NIKE”、“VANS”、“PUMA”等注册商标的成品服装共计4342件,半成品服装共计1554件。
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服装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服装价值共计人民币72870元。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陈计亮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赵市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陈计亮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计亮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计亮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计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陈计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亦无辩解意见。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
其次,被告人陈计亮系自首、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再次,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并且主动缴纳了罚金,认罪态度好,应当从轻处罚;
最后,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查获的成品服装,被告人尚未销售,应当属于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19年4月19日期间,被告人陈计亮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在位于常熟市莫城街道三塘村南浜5组22号的服装作坊内,为他人生产加工假冒“Champion”、“NIKE”、“PUMA”等注册商标的服装。
至案发,被告人陈计亮已经实际交付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共计3795件,并收取加工费人民币39876元。
2019年4月19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上述服装作坊内,现场查获“NIKE”、“VANS”、“PUMA”等注册商标的成品服装4342件以及半成品服装1554件。
经鉴定,上述服装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认定,上述服装的价值共计人民币72870元。
经公安机关通知,被告人陈计亮于2019年7月29日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赵市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外,被告人陈计亮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于2019年11月20日,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计亮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质证的证人谢某、顾某、解某的证言笔录、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提取单、暂扣物品清单、常熟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实物、商标权利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与续展证明、鉴定证明、价格认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计亮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陈计亮主动向公安部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计亮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计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计亮系初犯、自首、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一并采纳;
对辩护人提出的涉案被查获服装尚未销售、被告人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因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对被告人陈计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计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1月12日止;
罚金已缴纳。
) 二、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的假冒“NIKE”、“VANS”、“PUMA”等注册商标的成品服装四千三百四十二件及半成品服装一千五百五十四件(共计五千八百九十六件)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