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陈海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11刑初1894号
案件名称陈海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海波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刑初1894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海波,男,汉族,1982年5月4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宁阳县,现住地:青岛市黄岛区。

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二部刑诉[2019]9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海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美香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海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陈海波明知从淘宝网店“办公耗材中心”(账号:ybcj20100407)购买的“惠普”CE278A、Q7516A、Q2612A型号硒鼓为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假冒商品,为获取非法利润,其将所购硒鼓销售给烟台爱买诺商贸有限公司获利。

经查实,被告人陈海波向烟台爱买诺商贸有限公司共销售假冒“惠普“牌硒鼓114个,其中CE278A型号硒鼓67个、Q7516A型号硒鼓36个、Q2612A型号硒鼓11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5037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海波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并向本院提交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陈海波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海波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海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第11322686号“hp”商标,依法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是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计算机、打印机、文字处理机墨盒,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上述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在案扣押的上述品牌的硒鼓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2018年12月4日,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经侦大队接公安部“云端”线索,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青岛宏达丰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海波,从“办公耗材中心”淘宝网店购买假冒的“惠普”牌16A、12A、78A型号硒鼓120余个进行销售。

经侦查人员研判,发现陈海波使用的联系电话,后电话通知其到公安机关询问了解情况。

陈海波对从“办公耗材中心”淘宝网店(账号:ybc20100407)购买假冒的“惠普”牌硒鼓进行销售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海波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上述款项已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海波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被告人陈海波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海波主动缴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海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五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二、在案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