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788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璟,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威,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熟市服装城杰发五金商行,经营地址江苏省常熟市常熟服装城五金市场一楼1226号店面。
经营者:袁丽丽。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服装城杰发五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本案原告因与对方达成和解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亦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