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民初23009号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熳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初阳,男,汉族,1987年8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绥宁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柒牌公司)与被告邓初阳、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柒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曼、被告寻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初阳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柒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
2、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两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70000元;
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是第1509243号、第1283610号、第12212099号、第18053881号、第12065045号等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且涉案商标至今合法有效,其中第1509243号、第1283610号为驰名商标。
二、近期,原告发现被告邓初阳在被告寻梦公司经营的手机应用拼多多APP开设网店(店铺名称:尚品黑金服饰量贩精品店),公开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寻梦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及案涉交易的收款方,应与邓初阳承担连带责任。
两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商业损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被告邓初阳未答辩,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被告寻梦公司辩称:一、我方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我方系拼多多网站、拼多多APP及拼多多微信商城(以下简称“拼多多平台”)的经营者,系第三方入驻模式的电子商务平台,拼多多平台上的商品均由第三方入驻商家向消费者直接销售。
二、我方作为非自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可能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商家入驻拼多多平台,须签署《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该协议第2条及第7条等明确约定,我方仅负责拼多多平台的日常维护、技术支持;
商家通过拼多多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售前售后服务;
商家保证其销售的商品没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一、涉案商标及知名度等情况。
福建柒牌时装有限公司是第1509243号“”注册商标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裤子、服装、T恤衫、童装、衬衫、风衣、鞋、帽子(头戴)、领带、皮带(服饰用)、针织服装、羽绒服装、足球鞋、睡衣裤、袜,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1月20日。
2017年10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注册,受让人名称为原告。
福建柒牌时装有限公司是第1283610号“”注册商标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衬衫、皮衣(服装)、套服、针织服装、大衣、茄克(服装)、T恤衫、背心、睡衣裤、乳罩、风衣、羽绒服装、童装、防水服、裤子、鞋、靴、帽子、袜、手套(服装)、领带、衣服吊带、皮带(服饰用)等,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6月13日。
2017年10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注册,受让人名称为原告。
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系第12212099号“”注册商标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帽子、皮带(服饰用)、手套(服装)、领带、围巾、鞋、婴儿全套衣、羽绒服装、袜、游泳衣、化装舞会用服装、防水服,有效期至2024年8月13日。
2017年10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注册,受让人名称为原告。
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系第18053881号“”注册商标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套服、裤子、制服、仿皮服装、鞋(脚上穿着物)等,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0日。
2017年10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注册,受让人名称为原告。
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系第12065045号“”注册商标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子、皮带(服饰用)、手套(服装)、领带、围巾、鞋、婴儿全套衣、羽绒服装、袜、游泳衣、化装舞会用服装、防水服,有效期至2024年7月20日。
2017年10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注册,受让人名称为原告。
原告为证实其知名度,提交了如下证据: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关于第3929855号图形商标争议裁定书》(商评字〔2010〕第02096号)中认定,第1283610号图形商标、第1509243号图形商标在服装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成为商标法第十四条所指的驰名商标。
2.2017年、2018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证书。
3.2006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中国名牌产品证书。
二、被控侵权行为情况河南省新郑市公证处的(2019)豫郑新证内经字第336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4月2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占向河南省新郑市公证处申请对其在手机拼多多APP上下单购买侵权产品的行为及收货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占在该处311室,首先由公证人员对手机做清洁性检查、下载拼多多APP后,由**占使用手机,从十五点四十七分开始,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一、点开拼多多APP,进入“个人中心”,用微信登录,点击“搜索”,输入“柒牌男装剪标长袖衬衫秋季印花青年男士时尚休闲修身扣领衬衣”,尺码41、浅蓝色,用微信完成支付,共支付28元,订单号为190402-197748982693268;
二、进入该宝贝所在店铺“尚品黑金服饰量贩精品店”,购买“柒牌男装剪标秋季长袖衬衫男装印花男士商务休闲时尚修身型衬衣”,尺码41、浅蓝色,用微信完成支付,共支付26元,订单号为190402-127169987613268。
**占退出拼多多APP并结束取证,上述整个过程至十五点五十八分结束。
2019年4月8日,公证处工作人员陪同**占在新郑市××路二社区菜鸟驿站领取了中通快递751391398XXX66一件包裹。
2019年4月9日,在该处311室,首先由公证人员对手机做完清洁性检查后,由**占使用手机,从十六点十七分开始,进行了如下确认收货行为:一、点开拼多多APP,进入“个人中心”,用微信登录,在“我的订单”中点开“待收货”;
二、找到“柒牌男装剪标秋季长袖衬衫男装印花男士商务休闲时尚修身型衬衣”宝贝,点击“查看物流”,核对物流单号751391398XXX66,与收到的快递包裹单号一致,核对订单编号一致,点击“确认收货”,订单详情为“交易成功”;
三、找到“柒牌男装剪标长袖衬衫秋季印花青年男士时尚休闲修身扣领衬衣”宝贝,点击“查看物流”,核对物流单号751391398XXX66,与收到的快递包裹单号一致,核对订单编号一致,点击“确认收货”,订单详情为“交易成功”。
**占退出拼多多APP,上述整个过程至十六点二十一分结束。
该处工作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拍照,之后将上述购买的物品进行封存、拍照,拍照结束后该处将上述被封存的物品交由**占自行保管。
公证书证明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图片打印件(附件一)为**占在购买上述物品操作过程取得的截图、购买的物品以及封存后拍照取得的照片一并打印后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光盘(附件二)内容系手机APP“屏幕录像”录制上述购买过程、确认收货过程所得视频刻录后所得,与实际情况一致。
经当庭查看,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商品实物外包装完整,经当庭拆封查看,内有中通快递包裹一个,快递单号为751391398XXX66,包裹内有男式衬衣两件,衣服的包装袋上均印有标识、衣领标签上均印有标识。
原告主张上述标识与其第12065045号商标一致,标识与其第1509243号商标以及18053881号商标相同,与第1283610号商标近似。
网上销售产品页面介绍上使用的“柒牌”与其第12212099号商标相同。
三、其他事实寻梦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9日,经营范围包括网络科技、电子商务、销售体育用品等,为“拼多多”平台的主办单位。
寻梦公司向原告披露的尚品黑金服饰量贩精品店身份信息为本案被告邓初阳。
寻梦公司主张其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商家是直接侵权人,且其收到起诉材料后已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寻梦公司为此举证了邓初阳入驻拼多多平台开设“尚品黑金服饰量贩精品店”店铺时的相关身份认证资料、涉案店铺于2018年12月24日签署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3.2版本)、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分别于2019年7月2日禁售的《操作日志》、《投诉指引》。
其中,《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3.2版本)载明,该协议是由拼多多网站、拼多多APP及拼多多微信商城的运营方即寻梦公司与以独立第三方经营者身份入驻拼多多的法律实体达成的关于提供和使用拼多多平台服务的各项条款;
寻梦公司负责拼多多平台的日常维护、技术支持,保证平台的正常运作;
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寻梦公司仅为商家与消费者达成交易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等服务,寻梦公司并非商家与消费者之间交易行为的参与方,不对商家及/或消费者的任何口头、书面陈述或承诺,发布的信息及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等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商家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寻梦公司通知相关合作方自每笔销售货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技术服务费,技术服务费结算方式为按每笔订单金额计收,结算数据以拼多多平台系统记录为准;
寻梦公司有权单方面调整技术服务费费率及/或结算方式并在平台上公布;
正常经营情况下,商家发货满15日或消费者确认收货后,消费者支付的货款自动进入商家账户,商家可通过商家后台提取货款;
商家保证有权销售,与商品相关的专利、商标、名称等均属于其权利人所有,商家保证已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获得了销售商品的合法授权或许可。
庭审中,原告与寻梦公司均确认被控侵权商品已下架,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000元,其中公证费500元,购买侵权产品支付54元,律师费5000元并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500元)。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及公证封存实物、发票、协议、操作日志、投诉指引、商事主体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是第1509243号“”、第1283610号“”、第12212099号“”、第18053881号“”、第12065045号“”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其相关商标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且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中,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根据河南省新郑市公证处的(2019)豫郑新证内经字第336号公证书证明,“拼多多”平台店铺“尚品黑金服饰量贩精品店”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结合寻梦公司举证的涉案店铺入驻资料,本院认定上述店铺系由邓初阳注册设立。
邓初阳作为上述店铺的注册经营者,其应对该店铺的经营行为负责,故本院对邓初阳销售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的事实予以确认。
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与第1509243号“”、第1283610号“”、第12212099号“”、第18053881号“”、第12065045号“”号商标均属于同一类别商品。
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第12065045号“”号注册商标基本一致;
标识与第18053881号“”注册商标基本一致,与第1283610号“”号、第1509243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产品名称上使用的“柒牌”与第12212099号“”基本一致,故本院依法认定邓初阳在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信息中使用“柒牌”字样的行为侵犯了第122120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第1509243号“”、第1283610号“”、第18053881号“”、第12065045号“”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邓初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鉴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邓初阳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邓初阳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金额,本院无法按照计算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的方式来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翁纯棉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规模和经营时间,涉案商品的类型和价值,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酌情确定邓初阳应当赔偿的数额(含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为20000元。
关于寻梦公司的责任问题。
根据涉案店铺《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3.2版本)约定,寻梦公司负责拼多多平台的日常维护、技术支持,保证平台的正常运作,寻梦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仅为商家与消费者达成交易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等服务,并在拼多多网站设置了维权投诉指引;
根据寻梦公司提交的操作日志,在涉案侵权商品已经下架的情况下,寻梦公司仍于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及时将涉案侵权商品作禁售处理。
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寻梦公司对拼多多平台上大量的商品信息和交易情况,履行了与其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同时,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邓初阳与寻梦公司对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具有共同意思联络。
因此,对原告指控寻梦公司与邓初阳构成共同侵权,并要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邓初阳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初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二、驳回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被告邓初阳负担300元(上述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于上述判决金钱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