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913号 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金六福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左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古贝春大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周晓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山东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州市东阳超市,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东办事处小麻湾西村204国道北。
经营者:姜绍纯。
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胶州市东阳超市商标侵权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告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胶州市东阳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