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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乐享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2072民初3096号之一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乐享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乐享电器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2民初3096号之一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1,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辉,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乐享电器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步涌社区××××××××。

经营者:郑海彬,男,199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民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丽群,广东官丽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中国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乐享电器商行(以下简称乐享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

樱花公司诉称:1.判令乐享商行停止侵害樱花中国公司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停止在淘宝店铺“乐享优质高端电器商城”热水器产品的商品名称和品牌中使用“樱花”文字;

2.判令乐享商行赔偿樱花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50000元。

事实和理由:樱花中国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12日,致力于生产吸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保洁柜、电蒸箱、电烤箱、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壁挂炉、水槽、整体厨房等家用厨卫产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分别于2002年、2005年给樱花中国公司生产的系列抽油烟机颁发产品质量免检证书,每次有效期限三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分别于2002年、2005年认定樱花中国公司生产的燃气热水器为中国名牌产品,每次有限期限三年。

樱花中国公司持有的第11类第1209675号“”商标于1998年9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等。

该商标分别于2003年、2006年、2009年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每次有效期限三年。

多个生效裁判文书认定樱花中国公司第1209675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涉案商标为第11类第8574249号“”商标,于2011年8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标范围包括: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煤气灶、厨房用抽油烟机、浴霸、水龙头、水槽、消毒碗柜、太阳能热水器、空气能热水器、空气加热器、换气扇、风扇(空气调节)、排气风扇、消毒设备、微波炉、饮水机、干燥设备。

樱花中国公司经调查发现,乐享商行在淘宝网开设店铺,掌柜名:乐享品质高端电器商城,店铺信誉:3钻(1606)。

乐享商行开设的淘宝网店铺在商品名称和品牌标识中使用“樱花”文字,与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相同,且热水器产品与樱花中国公司经营的产品是相同商品,乐享商行销售非樱花中国公司生产的热水器产品,侵害了樱花中国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乐享商行的发货地在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因此,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是侵权行为发生地,樱花中国公司有权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

乐享商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樱花中国公司诉称乐享商行在其开设的淘宝网店铺的商品名称、品牌标示中使用“樱花”文字的行为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

涉案侵权行为直接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中,因此被诉侵权行为系涉及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樱花中国公司诉称乐享商行构成商标侵权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故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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