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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素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刑初3528号
案件名称李素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素娟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352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素娟,女,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宁远县。

因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小万,广东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3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素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夏慧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素娟及其辩护人刘小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李素娟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未经“TOD’S”、“GUUCI”、“LACOSTE”、“CALVINKLEIN”、“CLARKS”、“LOUISVUITTON”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石井街凰岗振兴里×号一楼仓库内,储存并对外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鞋子。

同年7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李素娟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鞋子一批。

经鉴定,上述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价值人民币24516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素娟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素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李素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李素娟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李素娟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素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是从犯。

2、本案属于犯罪未遂。

3、被告人李素娟认罪认罚。

4、被告人李素娟无犯罪前科,犯罪恶性不深,认罪悔罪。

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李素娟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未经“TOD’S”、“GUUCI”、“LACOSTE”、“CALVINKLEIN”、“CLARKS”、“LOUISVUITTON”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石井街凰岗振兴里×号一楼仓库内,储存并对外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鞋子。

同年7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李素娟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鞋子一批。

经鉴定,上述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价值人民币2451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李素娟的供述,证人赵某的证言,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鉴定证明及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等材料,鉴定报告,授权委托书,微信聊天记录,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素娟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素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李素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李素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李素娟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素娟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素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凤祥人民陪审员  王艳玲人民陪审员  梁凤娟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钊琦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期,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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