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民终46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名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泰路。
法定代表人:杜文访,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257号。
法定代表人:王均豪,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枣庄福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大柏庄。
法定代表人:袁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武进区湖塘达达副食品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科创路13-2号。
经营者:尤志平,男,汉族,1969年4月1日生,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上诉人安徽名人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枣庄福旺食品有限公司、武进区湖塘达达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2民初4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武进区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向上诉人安徽名人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指定帐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安徽名人食品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安徽名人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