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588-3590号原告:陈桂航,男,汉族,1980年11月19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一壶百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陈翼鹏,董事长。
被告:潮州市一壶百饮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彦鑫,董事长。
被告:陈彦鑫,男,汉族,1963年5月20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群,广东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桂航与被告深圳市一壶百饮实业有限公司、潮州市一壶百饮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陈彦鑫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三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陈桂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桂航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航撤诉。
每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均减半收取计900元,三案共计2700元,由原告陈桂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