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163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兰,江苏博事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圣楠,江苏博事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相城区元和羽涛酒业商行,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润南巷173号斐利酒店南边一楼。
经营者杨米文。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相城区元和羽涛酒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
2019年12月26日,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