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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拓思精工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恒力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苏州恒嘉晶体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知初933号
案件名称933拓思精工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恒力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苏州恒嘉晶体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拓思精工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苏州恒力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苏州恒嘉晶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933号原告:拓思精工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顺风路两侧。

法定代表人:杨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秋娟,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辉,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恒力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凤阳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谢德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苏州恒嘉晶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杨舍镇晨丰公路357号法定代表人:徐永亮,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太元,江苏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俊杰,江苏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拓思精工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恒力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苏州恒嘉晶体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

拓思精工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拓思精工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拓思精工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70元,减半收取为8385元,由原告拓思精工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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