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316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屈晓闯,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住许昌市襄城县。
2015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1月27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6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志梅,广东桂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鲁阳阳,广东桂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29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晓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文豪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屈晓闯、辩护人何志梅、鲁阳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9年3月起,被告人屈晓闯租用本市白云区,生产假冒MARCJACOBS注册商标的肩包。
2019年5月20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屈晓闯,并缴获假冒MARCJACOBS注册商标的肩包357个及半成品一批。
经鉴定,上述缴获的假冒肩包共价值人民币1303050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屈晓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屈晓闯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屈晓闯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屈晓闯对本案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提出自己只是负责来料加工,赚取加工费而已。
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
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屈晓闯认罪态度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屈晓闯是本案的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屈晓闯在三元里接受一名男子的委托代为加工肩包业务,每个赚取20元加工费,该事实有工人罗某2、谢某的证言予以证实;
3.被告人屈晓闯已38岁,本准备今年年中结婚,因本案被羁押而耽误。
综上,希望法院量刑时对被告人屈晓闯从轻处罚,对屈晓闯判处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3月起,被告人屈晓闯租用本市白云区,生产假冒MARCJACOBS注册商标的肩包。
2019年5月20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屈晓闯,并缴获假冒MARCJACOBS注册商标的肩包357个及半成品一批。
经鉴定,上述缴获的假冒肩包按照正品估价共价值人民币1303050元。
又查,2015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1月27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涉案赃物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厂房租赁合同,现场检测报告书,玛亚科布商标公司出具的鉴定及价格证明、公证书、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举报书、营业执照,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明细表,证人罗某1、谢某、易某的证言,被告人屈晓闯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材料,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晓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屈晓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屈晓闯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屈晓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屈晓闯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屈晓闯的地位作用问题。
经查,被告人屈晓闯并不否认自己是涉案工厂的老板,本案言词证据及相关书证也证实屈晓闯生产假冒产品的过程中,参与了厂房承租、接单、发放工资、组织生产、出单等全流程工作,无论其是否为实际出资者或主要获利者,但其事实上发挥了组织指挥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主犯。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屈晓闯为本案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其余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中予以考量。
综上,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屈晓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MARCJACOBS注册商标的肩包357个及半成品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收缴(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玉莲人民陪审员 冯爱芬人民陪审员 廖焕仪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邵火娇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