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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爱唯光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初1250号
案件名称南京爱唯光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爱唯光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250号原告:南京爱唯光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12号悠谷2号塔楼12层1205室。

法定代表人:强叶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健,北京冠和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军,北京冠和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柯瑞文。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央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董涛,总经理。

原告南京爱唯光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爱唯光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爱唯光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南京爱唯光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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