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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05刑初515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C}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05刑初515号 公诉机关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义乌市婷菲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婷菲公司)厂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201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玉强,上海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宁铁检知刑诉[2019]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里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何玉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欧莱雅是商标注册证第3861507号“”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眼影,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6日,续展至2028年9月6日。

欧莱雅是商标注册证第G1155413号“”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眼影,有效期自2013年7月8日至2023年2月19日。

非常面孔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17369312号“”的权利人,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化妆品。

有效期自2018年9月21日至2028年9月20日。

2017年9月以来,王某甲(已判刑)组织被告人徐某等人生产假冒NYX品牌眼影,货值人民币23232元。

其中销售给葛某(已判刑)的金额达人民币14784元,仓库查扣货值人民币8448元。

2018年10月至12月,王某甲组织被告人徐某等人生产假冒TOOFACED品牌的眼影,货值人民币270648元。

经商标权利人鉴别,上述查获的品牌眼影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比对,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品牌眼影所使用的“”、“”、“”标识分别与第3861507号、第G1155413号、第17369312号的注册商标标识相同。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对上述指控,被告人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企业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授权委托书、使领馆认证、公证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鉴定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授权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罗某、葛某、王某甲、戴某、吴某、赖某、于某、杨某、柯某、罗某、李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已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29万余元,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徐某伙同王某甲共同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服从王某甲指令安排生产,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徐某经民警通知后自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

对徐某的辩护人提出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预缴。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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