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647号原告:谢文帅,男。
原告:杭州驰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37号B216室。
法定代表人:谢文帅,执行董事兼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帆,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曦,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外贸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青年中路78号商办大楼6楼。
法定代表人:白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新华,江苏钟山明镜(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开发区千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广兴路南。
法定代表人:白耘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杰,公司员工。
原告谢文帅、杭州驰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外贸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南通市开发区千野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谢文帅、杭州驰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谢文帅、杭州驰非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文帅、杭州驰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谢文帅、杭州驰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