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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谢文帅、杭州驰非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外贸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南通市开发区千野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知初647号
案件名称647谢文帅、杭州驰非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外贸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南通市开发区千野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文帅;杭州驰非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市外贸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南通市开发区千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647号原告:谢文帅,男。

原告:杭州驰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37号B216室。

法定代表人:谢文帅,执行董事兼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帆,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曦,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外贸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青年中路78号商办大楼6楼。

法定代表人:白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新华,江苏钟山明镜(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开发区千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广兴路南。

法定代表人:白耘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杰,公司员工。

原告谢文帅、杭州驰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外贸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南通市开发区千野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谢文帅、杭州驰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谢文帅、杭州驰非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文帅、杭州驰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谢文帅、杭州驰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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