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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开平市长沙鉁味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705民初2486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开平市长沙鉁味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开平市长沙鉁味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705民初248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注册号码:220-87-77410。

代表人:郑芸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彩霞,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长沙鉁味商店。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3MA5369YE7Y。

负责人:邝丽娜,该个体工商户商店的经营者,女,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之一,现住: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公民身份号码:440××××××××××××944。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下简称“纳益其尔”)诉被告开平市长沙鉁味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被告开平市长沙鉁味商店的经营者邝丽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纳益其尔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专用权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产品,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答辩称,被告的商店是2019年4月才注册成立进行经营的,2020年7月才加入兼营化妆品类型商品,2020年7月9日,被告是从批发部只进货了3盒销售了一盒,而用手机扫描这些芦荟胶的底部条形码,是有商品的信息出来的。

本院查明事实一、原告所享有涉案注册商标以及相关授权的情况原告纳益其尔系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的注册人,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润肤液、美容面膜、化妆品、滋养霜等。

二、被控侵权产品情况2020年7月16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位于广东省开平市××××××名为“珍之味”的商店(该店铺《营业执照的名称为“开平市长沙鉁味商店”》)购买了一盒外包装标有“NATUREREPUBLIC92%”等字样,支付价款25元。

商品购买过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江门市五邑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处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粤江五邑第6328号《公证书》。

被控侵权产品经当庭拆封并核验,原告纳益其尔指出:1.被控侵权产品的防伪标识中的“叶子”均没有锯齿状叶片(正品防伪标识中的“叶子”有三片为平均分布的锯齿状叶片);

2.被控侵权产品防伪标识中的“叶子”右下方的叶片缺损处无回勾,为一条直线(正品防伪标识中的“叶子”右下方的叶片缺损处有向上的小回勾)。

三、原告因制止侵权的实际支出原告主张本次维权产生的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8000元(没有票据,但聘请律师客观已产生了支出)、调查费用(没有票据)、公证费800元、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花费25元。

四、其他查明的事项开平市长沙鉁味商店是成立于2019年4月25日的个体户,经营者为邝丽娜,该商店于2020年7月17日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前为:零售及网上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食品经营)、日用品、文具、玩具、烟草制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增加了化妆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纳益其尔是在韩国注册成立的企业,本案属涉外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被控侵权产品瓶身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相同,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者误认,并且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的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产品为同类产品。

被告未经原告纳益其尔许可,销售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称是从其他批发部处购进被控侵权产品,其提交了送货单、扫码结果、标签、核准变更登记通知、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付款记录。

本院对该送货单的真实性不能予以认定,即便送货单确为真实,该送货单上“92芦荟胶”与涉案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不能确定为同一商品,即不能证明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系送货单中记录的产品之一。

被告作为从事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应对相关商品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其未能举证证明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也未能举证证明在进货时已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应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关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关于如何确定本案经济赔偿损失的问题。

本案中,原告纳益其尔未提交证据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

鉴于被告原经营的开平市长沙鉁味商店是属于经营杂货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时间较短,侵权影响范围有限,被告侵权情节较轻,综合考虑涉诉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在法定赔偿的限额范围内,酌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纳益其尔的经济损失为4000元(含因制止侵权而产生合理开支)。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开平市长沙鉁味商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开平市长沙鉁味商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含因制止侵权而产生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已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预交】,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400元,由被告开平市长沙鉁味商店负担125元。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开平市长沙鉁味商店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开平市长沙鉁味商店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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