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2民初804号原告: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1,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臻元,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阿里太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1。
原告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美菱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阿里太太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太太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TCL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阿里太太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本案中标注企业名称“广东美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的侵权燃气灶产品;
2.判令阿里太太公司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长虹美菱公司损失300000元(含合理费用支出)。
事实和理由:长虹美菱公司于1983年在中国合肥成立,专业产品线覆盖冰箱、洗衣机、空调、厨卫用具、小家电等,是中国重要的电器制造商之一。
长虹美菱公司系“美菱”系列商标“”、“”、“”标识的著作权人和商标专用权人,第十一类燃(煤)气灶类家电产品获得了第1085325号“”商标专用权及第9489493号“”商标专用权。
“美菱”系列商标在相关市场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商业价值。
阿里太太公司未经长虹美菱公司许可擅自在其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商标标识,与长虹美菱公司的“”高度近似,且使用的商品类别与商标核准注册的类别完全相同,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侵犯了长虹美菱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阿里太太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标注“广东美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字样,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为长虹美菱生产或授权生产,使相关公众对涉案产品来源产生误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长虹美菱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主张上述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本案中,阿里太太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8日注销登记,故应以阿里太太公司的经营者为当事人,TCL公司将阿里太太公司列为被告,违反上述规定,其对阿里太太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