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158号原告:上海摩提工房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51号1幢505室。
法定代表人:苏悦,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中区木渎潜能小吃店,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山东路88号。
经营者:许丽珍。
原告上海摩提工房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中区木渎潜能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上海摩提工房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上海摩提工房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方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摩提工房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摩提工房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