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0272号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静,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曹琳餐饮店,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经营者:张云开。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曹琳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嘉祺人民陪审员 陆新星人民陪审员 刘梅娟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