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15078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锡平,男,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塘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锡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2021年3月11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50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胡琛罡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岸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