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知民初396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1。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帅,男,199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整(含维权合理开支)”。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