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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明钢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山西信立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晋01知民初117号
案件名称山西明钢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山西信立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西明钢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山西信立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知民初117号 原告:山西明钢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赛鱼街道大赛鱼木场(三矿桥南金法支护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爱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强,北京华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信立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赛鱼车站厂房。

法定代表人:马涛。

原告山西明钢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信立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任何侵害第ZL201721190693.0号“浅槽分选机液压滑道式尾座”专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使用、销售及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的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2019年12月26日,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2019的12月27日,原告山西明钢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明钢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准许;原告山西明钢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明钢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西明钢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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