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2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东阿鲁润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经济开发区长江一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冯全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超,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东阿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路秀娥,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东阿鲁润阿胶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7民初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东阿鲁润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山东东阿鲁润阿胶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东阿鲁润阿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上诉人山东东阿鲁润阿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