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3民初923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株)Naturerepublic],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荔荔,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九九全球购控股(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486号1803。
法定代表人:郑明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一九九全球购控股(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