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2074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参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元浩,男,199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娄元浩、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金 滢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卢思元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