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满城区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6知民初384号之一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满城区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保定市满城区宝岛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知民初384号之一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满城区宝岛眼镜店,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惠友广场一楼A-A-8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1G。

经营者:赵珊珊,女,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希希,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满城区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2019年12月6日,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保定市惠友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冀06知民初384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对被告保定市惠友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的撤诉。

2019年12月20日,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2019年12月20日,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保定市满城区宝岛眼镜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对保定市满城区宝岛眼镜店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