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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与广东东箭卫浴有限公司、深圳市哲陶卫浴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9484号
案件名称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与广东东箭卫浴有限公司、深圳市哲陶卫浴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广东东箭卫浴有限公司;陈松钊;深圳市哲陶卫浴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9484号申请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南,广州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莉,广州方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

被申请人:广东东箭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松钊。

被申请人:陈松钊,男,1969年4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哲陶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柯哲杭。

被申请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申请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东箭卫浴有限公司、陈松钊、深圳市哲陶卫浴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东东箭卫浴有限公司、陈松钊、深圳市哲陶卫浴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广东东箭卫浴有限公司、陈松钊、深圳市哲陶卫浴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史 清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颜柏龄书 记 员  李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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