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701号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经济开发区蟠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MA6DM7DA35。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世伟,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水如美源化妆品批发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玉翠新村A区37栋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AKA43U。
负责人:曾艳霞,经营者。
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水如美源化妆品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