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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金海岸航海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初1290号
案件名称泉州市金海岸航海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泉州市金海岸航海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290号原告:泉州市金海岸航海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市科技局内实验大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娥,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南海,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C座1902室。

法定代表人:申万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林清,北京力量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雷,该公司员工。

原告泉州市金海岸航海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金海岸公司)与被告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海兰信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泉州金海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900万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支出)。

事实和理由:泉州金海岸公司是专利号为200920139226.4,名称为“低功耗内置后备电源的运载工具数据记录仪主机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被告北京海兰信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为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与原告享有的涉案专利相同的产品。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第4224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42244号决定),宣告泉州金海岸公司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既要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也要避免因专利权的不稳定给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造成影响,以保障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本案中,泉州金海岸公司依据涉案专利提起侵权诉讼,但在本案审理期间,涉案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42244号决定宣告无效,即便泉州金海岸公司可能或已经针对第42244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涉案专利也已经处于不稳定状态,故应裁定驳回泉州金海岸公司的起诉。

当然,如果有新的证据表明涉案专利的相关权利要求被依法维持有效,泉州金海岸公司可以根据新的证据另行提起侵权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泉州市金海岸航海仪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各方当事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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