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郫都区好运来日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24民初5550号
案件名称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郫都区好运来日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郫都区好运来日化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24民初5550号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湾镇清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童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郫都区好运来日化用品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沙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配送区2栋36号。

经营者:蔡广军。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风公司)与被告郫都区好运来日化用品店(以下简称好运来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蓝风公司诉称: 停止销售侵犯253531号“红玫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在四川省有影响力的报刊上发布声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好运来日用品店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第一、关于权利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蓝风公司为商标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 第253531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明涉案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商标权人为蓝风公司,依法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第二、关于侵权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被诉侵权商品与第25353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洗涤剂”为同类商品。

被诉侵权商品上的标识与诉争商标相同。

被诉侵权商品上的标识与诉争商标相同。

经比较,被诉侵权商品整体印制颜色和方式、蓝色防伪码大小及颜色均与正品存在明显区别,且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上无合格证及二维码,系假冒产品。

好运来日用品店未经许可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对涉案商标构成侵权,因公证保全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证书真实、合法,无相反证据推翻,公证书显示的购买地址“沙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配送区2栋36号”与好运来日用品店工商登记地址完全一致,且所附的证照照片显示的名称为“好运来酒水批发配送部”指向好运来日用品店,能够证明好运来日用品店在店铺内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

第三、关于侵权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好运来日用品店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好运来日用品店需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综合考虑好运来日用品店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涉案商标的声誉、蓝风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好运来日用品店赔偿蓝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关于蓝风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本案涉及财产性权利受到侵害,而赔礼道歉属于侵害人身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并且判令好运来日用品店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已足以起到制止侵权行为、维护权利人商誉、消除不良影响的目的,故本院对于蓝风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郫都区好运来日化用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25353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郫都区好运来日化用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0元,被告郫都区好运来日化用品店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