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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民初79717号
案件名称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79717号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二兵,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运,男,199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莉珏,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立案后,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嘉洛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刘 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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