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747号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晓冰。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龙有机玻璃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新兴工业园二区第五幢第四层西南。
投资人:段爱龙。
被告:段爱龙,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建县。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新龙有机玻璃制品厂、段爱龙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深圳市新龙有机玻璃制品厂、段爱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2019年11月25日,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