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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贵鹏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终8513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贵鹏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贵鹏酒业有限公司;贵州久佳酒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终85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580XT。

法定代表人:李保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贵鹏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岩滩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MA6DJYXX6Q。

法定代表人:谯鹏。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久佳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北路145号加州阳光新城G栋1单元14楼4号[兴关社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057060901R。

法定代表人:刘乾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谯鹏,公司股东。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伟、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贵鹏酒业有限公司、贵州久佳酒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贵鹏酒业有限公司、贵州久佳酒业有限公司均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23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一审法院在《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中已告知当事人上诉后的交费义务并已将《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向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贵鹏酒业有限公司、贵州久佳酒业有限公司送达,但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贵鹏酒业有限公司、贵州久佳酒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又未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贵鹏酒业有限公司、贵州久佳酒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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