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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祥君与龚兴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1676号之一
案件名称黄祥君与龚兴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祥君;龚兴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676号之一 原告:黄祥君,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杭州丰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龚兴明,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祥君与被告龚兴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11月18日,原告黄祥君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次日,原告黄祥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黄祥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祥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270元,均由原告黄祥君负担。

原告黄祥君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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