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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嵊州市沏一壶食品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6民初778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嵊州市沏一壶食品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嵊州市沏一壶食品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民初778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莉,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市沏一壶食品店,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阮庙新村阮庙村8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83MA2BE7903E。

经营者:王贤东,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代,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嵊州市沏一壶食品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2019年12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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