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赣0702刑初269号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1957年12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因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维伟、陈莉,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公诉刑诉[2019]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悦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马某及辩护人郭维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马某与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福公司”)签订《发电机组采购安装合同》,约定被告人马某以人民币376000元的价格向嘉福公司提供柴油发电机组成套设备(上柴股份SC27G755D2配江苏爱尔玛AEM354G发电机)2套。
之后,被告人马某从江苏省扬州市采购2台乾能牌柴油发动机,更换注册商标、合格证等,假冒成上柴“SDEC”牌柴油发动机销售给嘉福公司,并安装在赣州市章贡区嘉福金融中心小区地下车库配电房内。
经鉴定,上述被假冒的2台柴油发动机价值共计人民币235800元。
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马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37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控告函、证人郭某的报案笔录及证言,证人林某、车某的证言,发电机组采购安装合同,产品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合格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商标注册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关于追缴马某犯罪所得的决定,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及被告人马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马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马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清。
)二、被告人马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376000元,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