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7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五金制品拉链协会分会。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漕宝路1555号上海国际花园罗马园18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叶克连,该协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吾,该协会副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顿海舟,广州圣理华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YKK株式会社。
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千代田区神田和泉町1番地。
法定代表人:猿丸雅之,该会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杰,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曦,该委员会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广州嘉绩拉链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横江村第二工业区中排7号。
法定代表人:陈润林,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五金制品协会拉链分会因与被申请人YKK株式会社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广州嘉绩拉链机械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37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查明,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认为,中国五金制品协会拉链分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