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知民终58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彭州市濛阳镇欧玛特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彭州市濛阳镇东塔社区六组。
经营者:叶柳军,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潇文,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彭州市濛阳镇欧玛特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州市濛阳镇欧玛特超市以其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彭州市濛阳镇欧玛特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彭州市濛阳镇欧玛特超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彭州市濛阳镇欧玛特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