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843号 原告:苏晓星,男,汉族,1971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好利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银象小区3栋7号。
法定代表人:黄剑。
原告苏晓星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区好利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晓星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苏晓星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晓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晓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晓星负担。
原告苏晓星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