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9民初18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娴,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水清,男,汉族,1967年1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水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