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366号原告:北京未来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9号2号楼221房间。
法定代表人:邓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延红,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捷足先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8号院1-4号楼7层4801A。
法定代表人:孟庆侠。
被告:宋东华。
原告北京未来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捷足先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宋东华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北京未来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未来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