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749号 原告:嘉兴市夏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友谊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沈建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悦、陈小勇,浙江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施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新康路303号。
法定代表人:周云香。
被告: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斯普林特电器厂,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长秦村10组。
经营者:鲁忠林,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原告嘉兴市夏氏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施丹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斯普林特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嘉兴市夏氏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嘉兴市夏氏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夏氏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夏氏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兴市夏氏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