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02民初5518号 原告:浙江鑫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8FD6114,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双塔街道坳里村菊公底自然村58-2号。
法定代表人:谢天明。
被告:衢州鸿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9TN560U,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街道裕丰花园1幢803室。
法定代表人:董慧娟。
原告浙江鑫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鸿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浙江鑫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委托代办的代理费3740元及2018年4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专利代理委托合同,约定于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好专利证书(详见双方于2017年9月29日签订的专利委托合同书一份,2017年10月9日原告支付被告的付款凭证一份)。
后经原告多次催办被告至今杳无音信(不接电话),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专利代理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9月8日起,发生在衢州市辖区内与专利有关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指定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发生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成立并实施跨区域管辖之后,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